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淮安市万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饶经开区繁顶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3982号“一植一萃YIZHIYIC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2027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07月14日至2022年0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复审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OEM加工合同;2、复审申请人与他人交易的销售记录;3、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具体应用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桂珍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摩丝;去斑霜;化妆品;牙膏;香”商品上。2017年2月27日转让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一授权书非商标直接使用的证据。证据二销售记录中的销货清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三中产品图片不能证明其实际市场销售情况及证据形成的实际时间。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