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海利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轩宸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对第61918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以抢注商标“反诉”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维权行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为吴令民,监事为谭亚芳,而吴令民与谭亚芳自2015年登记结婚,故谭亚芳实际为该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人。谭亚芳系拼多多店铺“商诚优品”的经营人,未经授权在店铺内擅自使用申请人经权利人董桂红独家许可使用的第45751266号“fuyuuneko”商标使用权及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标识,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谭亚芳的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案已经被受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FUYUUNEKO及图”的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对装潢的权利以及装潢中的猫咪图像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最早使用猫咪头像(至少在2014年即公开),如无其他证据推翻,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该猫咪头像的著作权;申请人也有证据证明其猫咪头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第45751266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诚优品拼多多店铺及商家信息公证书;3、徐汇区法院12368诉讼调解短信通知;4、徐汇法院要素式立案的新闻报道;5、被申请人天眼查页面;6、(2021)沪0104 民初25442号受理通知书、谭亚芳在(2021)沪0104 民初25442号中的证据;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8、申请人淘宝店铺经营证明;9、时间戳证书及录屏截图、商标使用情况、粉丝数据;10、申请人运营的抖音账号;11、(2021)沪0104民初26248号案调解书;12、(2022)沪0104民初4483号案撤诉申请及和解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合法合理的相关手续,依法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伪造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商标为董桂红独家许可使用的第45751266号“fuyuuneko”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商标完全不符。被申请人第57738502号“FUYUUNEKOPOSTMAN”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争议商标无关联。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证、第57738502号“FUYUUNEKOPOSTMAN”商标异议决定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公文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第57733929号“FUYUUNEKO POSTMAN及图”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认定异议人董桂红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一定范围内于“仿皮革;裘皮”等商品上在先使用“FUYUUNEKO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而不予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该商标图形部分相同。
异议人董桂红在该案中提交了其与胡海利(系配偶)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胡海利淘宝店铺浮游猫FuyuuNeko证明、胡海利的淘宝店铺浮游猫FuyuuNeko时间戳截图、淘宝商品网页打印件、微博、法院披露的拼多多店铺经营人信息、公证书部分节选等证据。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第45751266号“fuyuuneko”商标所有人为董桂红,董桂红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首先,申请人未提交其对其主张在先著作权的猫咪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证书,亦未提交该美术作品在先创作过程、权属协议等的相关证据,故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其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淘宝开设店铺,账户名称为“夏之真真”,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销售“FUYUUNEKO及图”品牌双肩包、斜挎包、钱包等商品,其粉丝数量较多,并通过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其在先“FUYUUNEKO及图”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及其“FUYUUNEKO及图”商标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在与双肩包等商品相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的仿皮革、手提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FUYUUNEKO及图”图形部分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系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损害申请人就“FUYUUNEKO及图”商标所应享有的商业利益,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被申请人所列举相关案件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其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权利予以置评。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