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瑞安知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国国家度假券票管理局
大陆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89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89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上海好商标获奖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基本已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纸;印刷品;图画;包装纸;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墨水;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水”商品上。2021年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时间信息,获奖照片未体现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