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90455号“NTN JP GE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TN JP GEA 21590455

阅读:70097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振勇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0455号“NTN JP G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9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振勇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0455号“NTN JP G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9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机器轴承托架;车辆轴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在“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机器轴承托架;车辆轴承”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并没有在上述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先后授权猫头鹰(广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头鹰公司)、台州宝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茨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确已持续公开使用在了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之上,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猫头鹰公司及宝茨公司的企业信息;2、猫头鹰公司订制产品画册的微信聊天记录;3、产品画册及产品图品;4、第89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的相关报道;5、猫头鹰公司与组委会签订的合同、发票及展位图片;6、“NTN JP GEA”商标的销售证据,包括购销合同、发票、发货清单及银行电子回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7类“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机器轴承托架;车辆轴承”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鉴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复审,仅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机器轴承托架;车辆轴承”。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一授权书为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关联性及合法性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六中购销合同、发票、发货清单及银行电子回单等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时间、被许可人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的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轴承”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轴承托架;车辆轴承”商品与“轴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 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联轴器(机器);调节器(机器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1590455号“NTN JP GE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TN JP GEA 215904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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