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楼霞红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25805号“千之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58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及复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