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698811号“ECON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CONIC G698811

阅读:143179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DAIMLER TRUCK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98811号“ECON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90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DAIMLER TRUCK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98811号“ECON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90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5月10日至2022年05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80辆Econic卡车在香港从事垃圾处理作业;2、Econic卡车设计、优势和适用;3、Econic卡车性能和在城市作业中的使用;4、Econic电动卡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再重复列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及其部件(不属别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698811号“ECON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CONIC G6988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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