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421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784219

阅读:50134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鲁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784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21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鲁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784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21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同时在理由书中穿插了八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9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仅在复审理由中穿插了部分产品图片,其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 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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