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永县海川农场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0000号“安心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0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3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