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章伟
申请人因第4556552号“合味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683号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咖啡;2.茶;3.豆浆;4.食用冰”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0类“1.咖啡;2.茶;3.豆浆;4.食用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1.咖啡;2.茶;3.豆浆;4.食用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中国子公司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官网上对日清集团的介绍;2、“合味道X刀剑神域”联名营销活动广告片及广告素材制作的相关发票及其中文翻译;3、“合味道X鬼灭之刃”联名营销活动广告片及广告素材制作的合同和相关发票及其中文翻译;4、“合味道X辉夜大小姐”联名营销活动广告片及广告素材制作的合同和相关发票及其中文翻译;5、“合味道”微博内容截图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甜食;食品用糖蜜;面包;饺子;谷类制品;面粉制品;面条;意大利面条;方便面;冷冻的面条;冷藏的面条;干面条;米粉;预制好的以面条为主的食品(方便食品);膨化土豆片;粉丝(条);食盐;调味酱油;调味品;咖啡;茶;豆浆;食用冰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申请人曾用名日清食品株式会社。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茶;豆浆;食用冰”四项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咖啡、茶、豆浆、食用冰”四项商品(以下统称为复审商品)。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