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优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申请人因第7727067号“Optimax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672号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开始将该商标投入使用,期间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梯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电话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建筑用起重机出租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照片无法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