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如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足迹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66621号“足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425号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技术研究;2.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3.包装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1.技术研究;2.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3.包装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足记”实际使用在图片视频社交分享应用上,经申请人大量持续地宣传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项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2、“足记”产品的百度百科介绍;3、“足记”软件基本情况介绍;4、“足记”微博账号情况;5、申请人对“足记APP”进行广告发布的协议及发票;6、申请人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7、“足记”的相关新闻报道;8、申请人资质情况及“足记”软件产品的相关获奖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三项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社交软件或提供软件更新、维护等服务上的使用,并未涉及其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