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12991号“I K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KM及图 56112991

阅读:129928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112991号“I K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04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

  申请人:云南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112991号“I K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04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鼠标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沙漏、太阳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目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鼠标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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