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耿马龙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8952号“老回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25066号“回味”商标、第3044335号“回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