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89415号“鸿猫游戏 CHAOS CA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鸿猫游戏 CHAOS CAT及图 51089415

阅读:75556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乐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51089415号“鸿猫游戏 CHAOS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乐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51089415号“鸿猫游戏 CHAOS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491930号图形商标、第39117940号图形商标、第6292577号“MiiOW及图”商标、第4492199号“猫人Maor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的第6292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程度,为国内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引证商标五十分近似,构成对其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与很强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信息、作品登记证书;2、“猫人”系列品牌的简介、各搜索引擎搜索结果;3、猫人公司介绍及企业大事记;4、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5、申请人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6、经销商合同、区域代理合同及特许加盟合同;7、行业排名、所获荣誉;8、相关销售信息;9、相关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其企业字号的延续和发展,具有特殊含义,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五具有驰名性,诉求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第是十三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真实、善意的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同时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我局核准均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五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1年04月13日,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06月20日,其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4、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承继原申请人的主体地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鸿猫游戏”、英文“CHAOS CAT”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其关联公司的引证商标五已为国内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其的复制和抄袭。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鸿猫游戏 CHAOS CAT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第25类商品在服务内容、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也不会对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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