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益鑫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64984号“BEZ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36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经审查我局认为,厦门益鑫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猫店铺及销售记录截图、销售发票、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04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消费者最常使用的搜索引擎百度、360搜索、搜狗搜索上分别以申请人名字和“BEZOS”为关键字进行查询发现,并无任何搜索结果显示复审商标已被申请人在所指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可能系伪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店铺登记资料;天猫页面截图;出售商品列表及商品信息页;销售订单;发票;检测报告等。
我局已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万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4年11月6日转让予厦门益鑫云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登记资料显示被申请人最早于2014年就已在天猫上开设名为“bezos旗舰店”的店铺。被申请人提交的订单大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显示有“BEZOS”商标,显示的商品系椰子鞋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出售商品列表及商品信息页、检测报告等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椰子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椰子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