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始县白云林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8381号“白云六月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53693号“白云六月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种植基地照片、产品包装、媒体报道、宣传图片、合同、发票、检验报告、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组合“白云六月雪”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白云六月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