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印百惠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佰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2284969号“印佰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几个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印刷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印刷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中,系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等。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5件商标,符合其日常经营所需,并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