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邮老渔农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老渔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政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65731848号“老渔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65649066号“老渔农”商标完全相同,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成立于2020年,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独创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现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思想和感情。二、申请人的第65649066号“老渔农”商标被不予受理而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具备商标权利,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三、申请人提供的说辞无法证明其在第29类食品商品上具有在先使用权以及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及宣传图;
2、抖音账号截图;
3、微信聊天记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鱼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
2、第65649066号“老渔农”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而被不予受理,该商标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649066号“老渔农”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的第65649066号“老渔农”商标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而被不予受理,该商标为无效商标,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鱼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