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易软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1249号“易软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148353号“易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于2023年8月27日转让予四川易软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