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86107号“垦海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垦海人 29786107

阅读:174185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86107号“垦海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021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86107号“垦海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021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06日至2022年07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错过提供使用证据的法定期限,故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未提交证据。申请人开设“垦海人”天猫旗舰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信息;2、网络店铺销售订单及产品详情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3日由怀珊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熟蔬菜、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蛋、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2月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杭州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7月0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鹦鹉等宠物食用的葵花子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但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9786107号“垦海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垦海人 297861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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