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庞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073号“角之歌一家牛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并非缺乏显著性,具备商标所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已在第29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注册了“角之歌”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关联性商标,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角之歌一家牛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