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镇华松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13022234号“SASCO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7197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09676号“SA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多次被确认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具有一贯地摹仿、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涉嫌抄袭的商标有“樱川雪”、“樱回雪”、“厨森好太太”、“FOTUAI”、“方川太”、“老川板”、“三川菱”、“顺川丰”等。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引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变更证明;
2、广告宣传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资料;
4、相关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5、维权资料;
6、年度审计报告;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申请列表;
8、关于樱雪、好太太、方太、老板、三菱、顺丰、特步等品牌的搜狗百科介绍;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区别明显,未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没有抄袭任何人的商标。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及产品照片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2017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镇华松(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年,我局在《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共67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厨森好太太”、“比酷派 COULPOT”、“老川板”、“顺川丰”、“方川太”、“森川马”等商标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的理由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其引证商标二已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有“厨森好太太”、“比酷派 COULPOT”、“老川板”、“顺川丰”等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虽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是对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为大众所熟知的“排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在引证商标二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樱花 SAKURA及图”、“SAKURA及图”商标在组合方式、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厨森好太太”、“比酷派 COULPOT”、“老川板”、“顺川丰”、“方川太”、“森川马”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市辉泰电器有限公司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