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66682号“三大SAN 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大SAN DA 49066682

阅读:12132 2024-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冬成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知饮知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对第49066682号“三大SAN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大”一般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重要会议,同时“三大”为烈士姓名。争议商标使用在…

  申请人:冬成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知饮知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对第49066682号“三大SAN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大”一般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重要会议,同时“三大”为烈士姓名。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三大”百度搜索结果、权大师网搜索结果、中华英烈网搜索结果、百度百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66136069号“三大SAN DA及图”商标及其他主体申请注册的第64256142号“三大及图”商标、第64259554号“三大及图”商标、第65153104号“三大及图”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了注册申请,相关驳回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三大”及对应汉语拼音“SAN DA”构成,其中“三大”一般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其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致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但“三大”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的茶饮料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规定保护的是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其享有的在先商标权,亦未就此予以举证,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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