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少宁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文彬
异议人张少宁对被异议人杨文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07609号“艺台黔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台黔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红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70221号“黔庄坊”、第26905155号“庄黔”、第36994444号“壹号黔庄”、第29198397号“壹品黔庄”、第47072339号“大黔庄”、第49702186号“黔庄御”、第51549747号“黔庄王”、第47853879号“黔庄基”、第58079473号“黔庄原”、第58086958号“黔庄秘”、第58430520号“黔庄贵”、第54641672号“黔庄佰年”、第62578992号“上酱黔庄”、第56453913号“黔庄牌”、第56315353号“老酱黔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已调味的蒸馏酒;高粱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07609号“艺台黔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