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灏鑫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灏鑫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800917号“得物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物荟”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350523号“得物”、第58720635号“得物”、第60341409号“得物极光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非贵金属制茶具;梳;牙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得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00917号“得物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