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SRZHANLIDA 63908759

阅读:166232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乐井亮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亿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航 异议人乐井亮对被异议人周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08759号“GSRZHANL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SRZHANLI…

  异议人:乐井亮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亿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航

  异议人乐井亮对被异议人周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08759号“GSRZHANL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SRZHANLIDA”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用乳胶胶水;工业用织物用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2701号“ZHANLI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8759号“GSRZHANL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SRZHANLIDA 639087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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