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榜壹超哥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7686号“堉铭粥宫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0166号“粥宫壹号”商标、第44818625号“粥宫壹号及图”商标、第54775284号“粥宫壹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自商标创建以来,申请人便将其投入市场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市场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实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堉铭粥宫壹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粥宫壹号”、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粥宫壹号,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