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S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3573号“纽康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412522号“纽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38233042A号“纽康特 NEO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宣告无效,并于2022年12月20日刊登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宣告无效且满一年,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