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浮市晶亮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9582号《关于第41253503号“石大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88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评字[2022]第0000179582号《关于第41253503号“石大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第12810331号“石大爷及图”商标、第17618329号“石大婶及图”商标、第17618399号“石大姐及图”商标、第17618434号“石大叔及图”商标、第17618703 号“石大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但本案申请人理由仅涉及损害其特定主体相对权益的情形,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2022)京73行初1717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3)京行终880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转让至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段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参诉声明,明确表示对申请人诉讼行为予以认可,故不再将其列为当事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生产加工用去污剂、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非家用除水垢剂、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防水垢剂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类似群组;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颜料用化学品、催化剂、腐蚀剂、化学冷凝剂、工业用亮色化学品等其余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防水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仅一字之差,整体视觉上较为接近,诉争商标中“大夫”虽然具有两种含义,但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仍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若诉争商标与以上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集中在2021年-2022年,其作为胶剂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申请人“石大爷及图”等商标理应知晓,却申请注册与“石大爷及图”等商标近似的诉争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于2023年11月转让至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在诉讼阶段表示认可申请人诉讼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部分仅一字之差,整体视觉上较为接近,争议商标亦不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集中在2021年-2022年,其作为胶剂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申请人“石大爷及图”等商标理应知晓,却申请注册与“石大爷及图”等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应当认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人及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