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锐奇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9627号“RIQIGEN 锐奇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9840号“奇锐”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