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35943号《关于第60294951号“夜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1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2263号“液来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