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14374号“桃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桃纪 21314374

阅读:76182 2024-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葛印宽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4374号“桃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755号决定,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葛印宽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4374号“桃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755号决定,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玩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发货单、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玩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核心商标,自申请人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复审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授权书;2、产品实物图片;3、扑克牌发货清单及收据;4、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扑克牌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武义金点印业有限公司使用,但仅有授权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2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发货清单及收款收据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中销售主体并非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1314374号“桃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桃纪 213143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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