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地一米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灵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14902号“三江芽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1692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哈尔滨地一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3914902号第30类“三江芽米”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3914902号第30类“三江芽米”商标,原第339149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一直正常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于2019年3月6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未提交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