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黎达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3603号“DAK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Dakar Rally”中文名称“达喀尔拉力赛”,创立于1978年,为世界上最艰苦的拉力赛,申请人为该拉力赛的创办者和举办者之一,“达喀尔拉力赛”为世界上著名拉力赛之一,2003年中国车手参赛并持续至今,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2.第61187758号“DAKAR及图”商标、第53308829号图形商标、第5891340号“DAKAER”商标、第58368048号图形商标、第34747397号“DAKARRAL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AKAR及图”为达喀尔拉力赛对外宣传使用的标志,申请人即为该赛事的创办者和举办者之一,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区别于地名“DAKAR”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