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建湖县冈西镇爱松利百货经营部(受让人: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46342号“鹅小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13日,申请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78427号“小鹅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23年10月13日初步审定,202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鼠标垫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