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2522号“盈康一生以真诚智敬生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医疗园艺类别,并且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和销售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盈康一生以真诚智敬生命”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