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6967号“KOU K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指定的“珠宝首饰;衬衫袖扣;手镯(首饰);领带夹;首饰用扣钩;领带饰针;别针(首饰);饰针(首饰);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链(首饰);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商品经我局核准已被删减,故本案复审商品仅为“表带;表链;表;计时仪器;表用礼品盒”五项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4576号“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表;钟”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在“戒指(首饰);项链(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珠宝首饰;手镯(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首饰盒;贵金属合金”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表带;表链;表;计时仪器;表用礼品盒”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9756832号“SILVER KOUKOU”商标、第47322619A号“KOUKOUSTYLE”商标、第53592993号“KOUKOU STYLE”商标、第10635179号“库鲁;KOUR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现核定使用的银饰品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