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数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4795号“MYY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992619号“梅西 MYSHOP”商标、第9600394号“MYSHOP”商标、第33548591号“M·Y·Y”商标、第24706838号“帘帘有余 LLYY”商标、第36727379号“M.Y.Y”商标、第12992463号“梅西 MYSHOP FADLIFE”商标、第12992587号“梅西 MYSHOP”商标、第37019881号“梦依羊 M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YYSHOP”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YSHOP”,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LYY”,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YY”及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