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海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2570号“红又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9088号“红又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3)第163873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水(饮料);绿豆饮料;植物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碳酸水;能量饮料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豆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