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GAMOUR,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349号“GRO AGEL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与国际注册第1394731号“CRO CONTROLLED RELEASE OF OPTIMIZED PLANTS”商标(3类)、第38733239号“CANG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国际注册第1213572号“PATEC”商标、国际注册第869944号“BREAST GRO”商标(5类)、国际注册第1394731号“CRO CONTROLLED RELEASE OF OPTIMIZED PLANTS”商标(5类)、国际注册第869944号“BREAST GRO”商标(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及微信公众号文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护发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护发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GRO”。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膳食和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干奶粉、药用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GRO”。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由英文“GRO AGELESS”构成,其中“AGELESS”可译为“不老的”,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发制剂;膳食和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补充剂”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