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27742H2号“45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5 R及图 G1527742H2

阅读:106630 2024-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45 RPM STUDIO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7742H2号“45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8593号“4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

  申请人:45 RPM STUDIO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7742H2号“45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8593号“4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94856号“4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10699号“45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均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4期、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专用鞋”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由数字“45”、字母“R”和图形组合而成,其重要识别部分之一“45”与引证商标一“45°”在构成元素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两项商品以外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 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专用鞋”两项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27742H2号“45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5 R及图 G1527742H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6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