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培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3733号《关于第62026912号“SAN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1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故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