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8288号《关于第619599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15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全部引证商标均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