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2609号《关于第60296627号“牛客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牛客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对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对象等特点予以直接描述,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