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0721号《关于第577714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16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基于申请人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