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视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智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7395号“融视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依法变更地址,其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61022579号“融视”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