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EY BRAG 63338648

阅读:74573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布拉格生活食物产品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采喜(上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拉格生活食物产品对被异议人采喜(上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338648号“HEY BR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布拉格生活食物产品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采喜(上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拉格生活食物产品对被异议人采喜(上海)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338648号“HEY BR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EY BRAG”,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无咖啡因咖啡;咖啡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275727号“BRAG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食品用酵母提取物;泡打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3890769号“BRAG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为“BRAG”,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38648号“HEY BRA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EY BRAG 633386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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