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干沙路•加西亚•巴彻;罗德里戈•加西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运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干沙路•加西亚•巴彻;罗德里戈•加西亚对被异议人上海运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56240号“GABRIEL GARCIA MARQUE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BRIEL GARCIA MARQUEZ”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提供的诺贝尔奖官方网站对GABRIEL GARCIA MARQUEZ获奖的展示及翻译、互联网上关于GABRIEL GARCIA MARQUEZ先生的介绍和报道、百度网站搜索截图、新经典官方网站出具的《百年孤独》一书的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GABRIEL GARCIA MARQUEZ先生为哥伦比亚知名作家,1982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拉丁美洲魔幻现实主义文学的代表人物,在世界文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与GABRIEL GARCIA MARQUEZ无关的其他主体,擅自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以致损害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56240号“GABRIEL GARCIA MARQUE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