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圣-戈班韦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森玺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韦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森玺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53844号“韦伯圣可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韦伯圣可斑”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板;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875号“圣戈班”、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4491号“伟伯”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灰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53844号“韦伯圣可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