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迅信合纸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5794号“派洁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8714号“洁柔”商标、第1228577号“洁柔”商标、第3423690号“洁柔”商标、第4416856号“洁柔”商标、第39130580号“洁柔”商标、第1244448号“洁柔”商标、第1404501号“洁柔”商标、第6950200号“洁柔”商标、第1720882号“洁柔TISOF”商标、第3536288号“洁柔中顺集团;CNSN”商标、第4518881号“洁柔FACE”商标、第4571206号“洁柔”商标、第6647364号“洁柔中顺集团CNSNQ;4”商标、第8262052号“洁柔 品位有您更美”商标、第8504143号“洁柔 BABY”商标、第8676477号“洁柔 C&S”商标、第9965441号“洁柔 C&S”商标、第12973663号“洁柔 湿水更好用”商标、第12973665号“洁柔 可湿水系列”商标、第17515984号“洁柔 C&S”商标、第19253284号“洁柔 CARE JUST FOR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的35类“派洁柔”已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